立法會正細則性審議《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修訂案,當中建議,工作人員周內遲到不超三十分鐘,便不必補鐘,但有可能影響評核。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一時審議《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修訂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公職局長高炳坤、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等列席。
不超過亦影響評核
昨日會內主要討論了法案第七十八條的“工作時間制度”條文。法案建議,如人員一周遲到超過三十分鐘,即使書面解釋獲上級接納,仍須補鐘。但若遲到不超三十分鐘、屬合理遲到,便不必補回。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指出,補鐘需要其他輔助人員一同留低,若合理遲到不超三十分鐘亦要補,則“行政開支費用重”,遲到超過三十分鐘才補鐘,相信人員可利用有關時間處理一定工作。
另外,周內遲到不超三十分鐘的人員,雖不必補鐘,但上級須在工作評核時根據有關遲到情況作考慮。政府代表指出,雖然有些是合理遲到,但對於守時的公務員來說,評核時作考慮是較平衡的處理方式。委員會主張,若為不可歸責的遲到,不應對勤謹造成負面影響。
至於不合理遲到超過三十分鐘者,會被視為無理缺勤。
待命時間可收補償
根據該法案,工作時間制度可分為一般制度及特別制度,但另一條文又提到了“待命制度”。政府解釋,待命制度是一般制度及特別制度的補充制度,有關人員由於處於待命狀態,可收取一定津貼。若被部門傳召、於非正常時間工作(公眾假期、每周休息日、晚上),有關人員可依法收取超時工作補償。三常會認同有關解釋,但希望法案文本可反映上述內容。
就社會關注的“豁免提前九十日申請退休”條文,黃顯輝表示今次未討論到有關內容,委員會亦相當關注,會問清政府的立法原意。委員會三月底就法案向政府提交了共三十一頁的問題表,政府本次回應了九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