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期個案過去只單一售賣電子產品,現時發展到提供服務及技術支援,主要有裝機、維護、開發等服務,未來更會提供IT保安方面服務。這類服務性提供涉及的合同屬於民法典第1080條的提供勞務合同。服務供應方有義務為客戶帶來技術或服務支援,客戶則交付價金。這類合同就服務供應方來說自由度比較大,所承擔的義務僅是按照客戶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就是維修等服務,客戶並沒有對他們指揮的權利。若客戶發現有甚麼特別需求可與供應方磋商,供應方較容易為客戶介紹新產品和新技術。雖然博企在資金與人力資源上有很強優勢,但與把握產品與技術新動向的專業經營中小企合作,能更有效率運用資源。
資料提到本地落戶IT大公司很少,個案公司也有為澳門用戶向海外公司引入新技術和新產品的服務。這種服務涉及的合同就屬於民法典第1083條的委任合同,委任合同是商家為客戶實現一項法律上的行為的合同,提供勞務合同下的一個特別類型。像今期個案,就客戶的要求與海外其他公司購買新設備或請求技術支援。與未來物的買賣不同的是,雙方雖然有合同標的,但購買哪個品牌或型號由該公司推薦並執行,客戶針對合同標的的意思表示不是完整。
綜合分析今期個案,不難發現政府對中小企的支持只是他們成功的一個契機,真正促使成功是本地大企業對IT服務市場的需求大,又能保持更新自己的服務供給。儘管如此,分辨清楚所適用的合同制度是最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