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經濟發展的情況,自行制訂勞工政策,完善勞工法律。”有關保障勞工基本權利方面,現時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即“勞動債權”)的保障受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規範,有關負擔由社會保障基金承擔。隨着本澳社會發展,有必要以更符合現況及更詳細方式規範有關方面,藉此更好保障僱員的基本權利。
因此,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早前已獲立法會通過並由行政長官命令公佈,自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該法律對勞動債權訂定保障制度,以確保當債權未獲債務人履行時得到支付。此外亦規定設立具法律人格的勞動債權保障基金,並由勞工事務局為該基金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
受保障的勞動債權
《勞動債權保障制度》規定不論本地或外地僱員,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下列債權的支付受該法保障:
一、 僱員的基本報酬(但以勞動關係終止前六個月內產生的債權為限)。
二、僱員的賠償或補償,包括了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賠償,或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賠償等(同樣以勞動關係終止前六個月內產生的債權為限)。
三、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的損害彌補,但以僱主未依法將相關責任轉移至保險公司的情況為限。
四、《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的因廢止外地僱員聘用許可而導致的賠償。
五、《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的外地僱員的住宿費(以勞動關係終止前六個月內產生的債權為限)。
六、《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的外地僱員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
此外,不論勞動關係是否終止,僱員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引致的損害賠償亦受該法保障(以僱主已依法將相關責任轉移至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因處於破產程序而未能履行的情況為限)。
法律同時規定,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僱員死亡時,其家人(第40/95/M號法令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亦可獲該法保障支付有關的損害賠償(以僱主未依法將相關責任轉移至保險公司,又或該責任已轉移,但因保險公司處於破產程序而未能履行的情況為限)。
提出申請
《勞動債權保障制度》規定,利害關係人必須先向勞動債權保障基金提出申請,並在未能透過司法途徑收回全部或部分債權的情況下,才能獲基金支付法律保障的債權款項。
另外,法律亦規定,利害關係人亦可於法定期間內先向基金提出“墊支”申請,以獲墊支不超過受保障金額的一半款項,藉此可透過更為快捷的方法得到援助。不過,如僱主或保險公司已償付債權,或法院最終裁定不存在債權等情況下,利害關係人便要將已獲墊支的款項返還給基金。
勞動債權保障基金
勞動債權保障基金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有關基金的組織、管理和運作將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按照《勞動債權保障制度》規定,基金的收入來自: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的聘用費的百分之五;澳門特區財政預算的轉移的收入;基金依法支付而代位取得的債權款項,以及運用本身可動用的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或其他收益等。
如大家想了解更多有關《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的規定,可致電勞工事務局(2871-7810)查詢,亦可瀏覽勞工事務局(www.dsal.gov.mo)及法務局(www.dsaj.gov.mo)網頁,得悉更多相關資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第1條至第10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7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