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曾在書面質詢中促增加帶薪年假日數,勞工局長黃志雄回覆表示,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僱員福利,都有各自的社會背景或經濟因素,任何勞動政策均需整體考慮。為着本澳的整體利益,政府有必要凝聚社會共識,取得適當平衡後,訂出符合勞資雙方利益的建議方案。
黃志雄指出,國際勞工公約對會員國或地區的勞動範疇立法起着指導作用,但會員國或地區可結合自身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並在僱員和僱主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循序漸進改善僱員權益。儘管澳門未有加入全部國際勞工公約,但對於僱員應有的勞動權益,已透過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作出規範及保障。
根據《勞動關係法》規定,勞動關係滿一年的僱員,於翌年有權享受不少於六個工作日的有薪年假。現行的《勞動關係法》已為僱員提供這基本保障,僱主亦可與僱員協訂優於《勞動關係法》規定的工作條件,包括給予僱員更多的假期或其他福利,以增加僱員的工作歸屬感、吸引和挽留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