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須保密 疏忽造成大損失
問:在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下,在用戶人數眾多的即時通訊軟件群組內轉載他人發佈的個人資料,這種情況是否適用於《個人資料保護法》?
答:一般情況下,在即時通訊軟件群組內發佈他人的個人資料,該處理屬於從事專屬個人或家庭活動,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然而,如該即時通訊軟件群組用戶人數眾多,發文者難以掌握可閱讀其所發帖文的用戶身份,則因已涉及系統通訊或傳播,即使只是轉載他人發佈的個人資料,有關資料的處理已非從事專屬個人或家庭活動,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故此情況下只有具備正當性條件 (例如當事人同意),才可以在群組內發佈或轉載他人發佈的個人資料。
參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2款及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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