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獲大廈至少四分一業權份額同意
《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新工作文本修改建築物地面層外牆前方的柱裝設招牌或廣告的規範,須獲得出席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過半數所有人通過,且業權份額至少佔總值的四分之一。舊文本的規定是無須經過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許可。
兩情況按舊文本
立法會二常會昨日早上十時半開會,就《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新工作文本討論兩小時。主席陳澤武表示,大部分時間集中於新文本第十一條有關大廈廣告招牌安裝規範的討論。新文本將設置招牌區分為三種情況,建築物地面層即商舖前方的柱上裝設招牌或廣告,須獲得出席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過半數所有人通過,且業權份額至少佔分層建築物總值的百分之廿五。
另外兩種情況則維持舊文本規定。包括地面層以上的外牆廣告,須取得業權份額佔超過建築物總值一半的所有人通過;地面層商舖外牆裝設的招牌廣告,維持無須經過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許可的做法,但須預先通知管理機關或所有人大會將進行工程,且廣告內容必須與地舖經營的業務有關。若分層所有權憑證設定裝設招牌、廣告必須取得所有人大會許可的除外。
新文本亦有重要修訂,刪除原文本規定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在獲得份額超過業權總值一半的所有人同意下,在無須任何原因下可拆除或更換招牌或廣告的規定,但有關招牌或廣告不得損害其他分層所有人利益,且應預先通知管理機關。
取消“特別基金”
陳澤武表示,新文本亦建議取消設立“特別基金”的規定。舊文本指出,大廈應設立共同儲備基金,目的是應付“非預見性的開支”;特別基金則為應付“將來可能超出預算金額的開支”。但議員指“非預見性”和“可能超出預算金額”差別不大,且對設立過多基金、開立太多銀行戶口感到憂慮,擔心操作起來難處理、有漏洞。政府接納議員建議,取消特別基金,改為全部使用共同儲備基金支付。
另外,議員對新文本第十六條有疑問。該條文是關於在共同部分進行對私人單位必需的工程,議員指出,例如涉及某私人單位的渠、電錶、水錶需要維修,但其又在大廈公共部分內,究竟是否屬於共同部分的維修工程難以界定。工程費用誰付?以及工程導致的損害、建造瑕疵等誰負責?需要政府再闡釋。二常會預計下星期兩次會議後可完成新文本的內部討論,之後會邀請政府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