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私人退休金計劃轉入央積金,不得下降原先優於央積金的供款比例。加入央積金後,個人帳戶具有可攜性,不因任一勞動關係的終止而被結算及取消。另外,為鼓勵企業加入,政府將提供稅務優惠。法案實施三年後再研究是否變成強制性。
十年前提雙層社保
當局約十年前提出建立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其中第二層的央積金制度拖沓多年。回顧央積金的構建,政府曾先後在○九年頒佈《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行政法規,一二年頒佈《公積金個人帳戶》,為合資格居民開立個人帳戶,並注入政府撥款作為初始資金,隨後未有進一步下文。
個人帳戶下設三類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及社保基金行政管委會主席容光耀昨日中午十二時在政府總部介紹,行政會完成討論《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律草案,法案建議社保基金依職權為所有年滿十八歲或未滿十八歲但已投入勞動市場的澳門居民開立央積金個人帳戶。個人帳戶下設政府管理帳戶、供款帳戶及保留帳戶三類子帳戶。其中,政府管理帳戶由社保基金根據審慎風險管理原則管理。供款帳戶及保留帳戶則由有關的退休基金管理實體根據投放安排管理;供款帳戶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供款計劃的供款,保留帳戶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因取消供款帳戶而轉入的結餘。在一般情況下,個人帳戶的款項僅可在年滿六十五歲時方可提取。
分共同及個人供款
法案規定,央積金制度的供款計劃包括共同供款計劃及個人供款計劃。共同供款計劃由僱主向基金管理實體設立,僱員及僱主的每月最少供款額均為僱員當月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五。如僱員當月基本工資經扣除百分之五的每月最少供款額後,低於《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法律的金額,即六千二百四十澳門元時,則僱員無須供款,但其僱主應繼續繳納供款;如僱員當月基本工資高於最低工資金額的五倍,即三萬一千二百澳門元,則僱員及僱主均無須就超出的部分供款。如勞動關係終止,供款年期滿三年的僱員,有權取得僱主於共同供款計劃的供款權益的百分之三十,供款年期每滿一年增加百分之十,並依此類推,直至供款年期滿十年,可取得僱主的全部供款權益。
個人月供最少五百
個人供款計劃由帳戶擁有人自行向基金管理實體設立,每月最低供款額為五百澳門元,帳戶擁有人可繳納更高金額,但必須為一百澳門元的整倍數。央積金制度供款計劃的投放項目由已在金管局登記的退休基金管理實體提供,退休基金管理實體負責按照僱員、僱主或個人的投放安排,對供款投資管理。
實施三年研強制性
為繼續推動居民的參與,法案建議維持現行《公積金個人帳戶》法律向合資格的居民分配鼓勵性基本款項及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規定。同時,法案建議廢止《公積金個人帳戶》法律,現有的公積金個人帳戶自動轉換為央積金個人帳戶,公積金個人帳戶的有關結餘轉入央積金個人帳戶的政府管理帳戶內。此外,社保基金須於法律生效三年後制訂有關審視法律執行情況的報告,當中應研究實施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可能性。法案將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