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署訊:根據第八 / 二○二一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對註銷同類場所牌照的相關規定作出修改,訂明在“執照有效期屆滿仍未提出申請續期”等情況下,可被註銷牌照。市政署提醒持牌人留意新法相關規定,依時遞交續期牌照的申請。
今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第八 / 二○二一號法律對第一六 / 九六 / 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作出修訂,明確列出八種可被市政署提起註銷執照的情況,包括“執照有效期屆滿仍未提出申請續期”、“場所不符合發出執照時所依據的要件或條件,且未於發出執照的實體指定期間內作出糾正”等。
為此,市政署特別提醒飲食及飲料場所牌照持牌人,嚴格遵守新法的相關規定,於牌照上所示的續期期間內,主動向市政署遞交續期申請。持牌人可親臨市政署各服務中心辦理續期手續,亦可透過“一戶通”或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專題網頁,以一戶通個人或實體帳號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如有查詢,可致電市民服務熱線二八三三 · 七六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