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司申請在某大廈的外牆上安裝一個燈光招牌,但遭民政總署以項目屬更新工程為由駁回。在一審中民署敗訴,並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裁定,安裝不影響大廈整體美觀及線條的廣告招牌,不視為更新工程,無需先徵得大廈總值三分二的業主同意,維持原審法院判決。
案情顯示,有公司向民署申請在大廈外牆安裝一個一點二米乘○點六米的燈光招牌,民署根據《民法典》規定,指出大廈更新工程須在“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上,得到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票數通過才可執行,不批准申請。行政法院在司法上訴中,裁定這家公司得直,認定安裝廣告招牌不屬於更新工程,民署錯誤適用法律。
中級法院合議庭認同原審法院判決的觀點,指出該廣告物從相片上可見為透過一個金屬製之支架及一些金屬拉線,垂直懸掛於所在建築物地面入口上方之外牆,有關工程顯然沒有更改上述建築物之整體建築線條;從廣告物之大小及外觀形貌(尺寸為一點二米乘○點六米),結合其安裝方式,亦難以認為該廣告物已影響所在建築物之整體美觀,故認定不屬更新工程。
合議庭補充,對應葡萄牙民法典的相關註解,即使安裝衛星天線亦不屬更新工程,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安裝招牌廣告似乎也應採用同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