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二○一七號《監管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於今天實施,以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十二萬澳門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主動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否則可被罰款一千至五十萬澳門元。
申報書可於各出入境口岸索取或在海關網頁下載,市民及旅客可瀏覽海關網頁(www.customs.gov.mo)或官方微信公眾號(MacaoCustoms)以獲取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海關熱線查詢,電話﹕八九八九 · 四三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