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大會昨在會上經過約三個小時討論後,一般性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多名議員關注規管聯合訂價、濫用市場優勢等行為未有法律規管,存在漏洞情況。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表示,基於立法技術的考慮,當時決定拆成兩部法案立法。濫用市場優勢行為將透過“公平競爭法”規管,經濟局已委託一個學術機構作研究,目前已完成初稿,尚在完善階段。
誤導威嚇視不正當
梁維特引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表示,法案建議保障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如當商品或服務價格出現強烈波動或不合理高企的情況,消委會可為調查和研究相關價格的形成,而收集屬必要的最新、客觀和完整的資料。
同時,他建議將“誤導性營商行為”及“威嚇性營商行為”,視為不正當營商行為,並可對相關的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
法案建議規範消費合同及新興合同,建議對與合同規定不相符而視為瑕疵的消費品或服務,訂定相關的處理方法或賠償條件等。亦建議訂定遠程及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以及預繳式合同的定義及適用範圍,並規定了七天“冷靜期”,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期間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法案並建議供水、供電及電訊服務等公共事業服務的消費爭議引入必要仲裁。
美容入侵式屬衛局
“消保法”建議將醫療服務等專業服務排除在法案外,多名議員關注美容院推出的“醫學美容”,不屬衛生局的監管範圍,是否納入消保法規管?梁維特認為,美容院推出的“醫學美容”,只要不屬於衛生局監管的醫療服務,應該由消委會處理。消委會執委會委員陳漢生補充,美容院推出的預繳式服務或不正當營商行為,屬消委會規管範圍,但美容院推出的侵入式治療,則屬衛生局監管範圍。
至於藥房推出的商品,又屬誰人規管?陳漢生承認,藥房較複雜,如果涉及藥劑師或藥房助理誤導消費者,又或在藥房購買處方藥;由於已有專有法律規管,故此不屬“消保法”監管範圍。但是購買非處方藥或其他消費品,則在規管範圍內。
政府代表指出,法案適用範圍的排除,主要考慮三點,如已有專有法規規管、有專責部門監管,及該專業性涉及客戶敏感資料等。又形容“消保法”是“補底”法律,主要適用未有法律規範的範圍。
七日冷靜期冀延長
有建議延長七日的“冷靜期”。消委會執委會主席黃翰寧表示,主要參考內地及台灣經驗訂定七日“冷靜期”。亦訂定“冷靜期”內不得自由解除合同的例外情況,如因應商品的獨特性、保存期短、個人化等,會影響二次銷售。又如已提供完服務又或已預訂的服務,亦有作出規範。
有議員關注油價加多減少等情況。梁維特表示,根據近年的跟蹤調查,本澳油價與國際油價的走勢基本相符,但中間價格是否有差距,“消保法”立法後,消委會可向公司索取資料,再分析價格形成機制是否合理。
議員高開賢認為,法案傾斜消費者,如冷靜期內,可毋須理由而解除合同或退貨,擔憂有消費者濫用法律,出現惡意退貨行為,損害商家權益。希望立法時要平衡消費者及經營者的權益。議員李靜儀表示,按照法律並非可隨意退貨,而是要證實涉及瑕疵的消費品或服務,才可要求商家更換、維修或賠償。
經營者定義不清晰
立法會副主席崔世昌支持立法,但關注經營者的定義較為廣泛、消委會監察職能的適度性,並建議設立不同程度的罰則,及明確經營者的申訴機制。議員高天賜擔憂,部分消費爭議不在“消保法”適用範圍,居民會投訴無門或被部門互“踢波”。議員蘇嘉豪批評,政府用五年時間都未完成“公平競爭法”的立法,目前仍在研究階段,令人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