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向殘疾人士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特區政府透過訂立法律,將“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確立為長遠措施。政府公報刋登相關法律,十月一日起廢止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中殘疾金“須在取得受益人資格後才出現殘疾”的申領要件,使殘疾金能夠普遍地適用於所有殘疾人士。
自今年十月一日起,“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將被取消,收取社會工作局“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的受益人將自動轉為收取社會保障制度殘疾金,相關受益人無須辦理任何手續。社會保障基金稍後會以信函通知受益人發放事宜,並於十月中旬向其發放今年十月至十二月的殘疾金,金額與原“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相同。
在“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轉移之前,即九月三十日或以前,社會工作局發放有關津貼及申領程序不變,不會影響受益人的權益。
如有疑問,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二八五三 · 二八五○向社會保障基金或致電二八三六 · 六一六六向社會工作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