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局轄下有三間登記局和三間公證署,包括:民事登記局、物業登記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一公證署、第二公證署和海島公證署,登記公證服務見證人生的每個重要時刻。以民事登記服務為例,民事登記局見證我們建立家庭,也見證了新生命的誕生,負責辦理出生、結婚和死亡登記,發出相關證明,此外,如符合一定條件,也可辦理兩願離婚等手續。
出生和死亡登記
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父母須在嬰兒出生三十日內到民事登記局辦理出生登記。一般來說,只要一方前往登記局即可(如父母未婚,須一同前往),也不必把嬰兒抱去。辦理手續後,登記局會發給出生簡報(白卡),以便父母申請出生記錄證明(出世紙)之用。
死亡登記方面,法律規定,申報人(例如死者家屬)應自死者死亡之日起兩日內到民事登記局辦理死亡登記。辦理手續後,登記局會發給死亡報表(俗稱落葬紙),以便將死者遺體移離醫院,辦理有關身後事。
現時,除可到澳門水坑尾街公共行政大樓二樓的民事登記局辦理外,亦可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山頂醫院)和鏡湖醫院的民事登記分站辦理上述手續。
結婚登記
與出生和死亡登記不同,結婚登記須經過一定審批程序。按照規定,在本澳締結的婚姻必須向民事登記局提出申請。對於結婚能力,法律有嚴格規定,就是結婚人必須是一男一女,沒有直系血親或二等旁系血親關係(例如不得是父女或兄妹等關係),無結婚障礙,精神狀況正常及可表達自己的意願,以及並非已婚者。另外,法律規定,十六歲以下的人絕對不能結婚;十六歲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如欲結婚須經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同意,又或經法院的許可;十八歲以上的人則可自由締結婚姻。
完成申請且文件齊全後,登記官須於五日內作出批示,答覆當事人有關申請是否獲批准。在作出批准申請的批示之日起計九十日內,當事人可選擇一個辦公日到登記局或位於氹仔的婚禮室辦理結婚手續,即舉行締結儀式及作結婚登記。此外,如果在教堂結婚,亦要先向民事登記局申請,申請獲批准後,登記局會發出用作結婚之證明書,教堂必須具備該證明書方可替當事人舉行婚禮。
民事登記局可辦理兩願離婚
法律亦規定,民事登記局可處理某些離婚個案。如當事人符合下列條件便可向該局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屬兩願離婚,結婚逾一年,沒有未成年(十八歲以下)的子女,已就扶養問題達成共識,對現住家庭居所的歸屬已達成協議。
當事人可按照由登記局提供的申請書及協議式樣,提交離婚申請書及相關協議。在離婚會議中,登記官會嘗試進行調解,經調解後,若雙方堅持要離婚,登記官便會宣佈他們離婚,在作出相關的登記後,離婚手續便告完成。
申領各種民事記錄證明書
向民事登記局申領各種民事記錄證明書,包括出生記錄證明、婚姻記錄證明書等,申請人必須年滿十八歲,具正當利益並明確指出申請證明的用途,帶同身份證明文件,以口頭方式向登記局申請。費用方面,記錄證明一般是六十五元,其中五十元是手續費,十五元是代財政局收取的印花稅,而每超過一版則再另加五元。
法務局推網上預約服務
為了方便市民,法務局繼去年底推出網上預約辦理各項公證服務後,本月更推出各登記局的網上預約服務,換言之,民事登記局的服務,包括出生登記、結婚登記、死亡登記,辦理兩願離婚,以及發出證明書等,都可以透過網上預約辦理。市民登入法務局網頁(www.dsaj.gov.mo),點擊“網上預約辦理登記公證服務”,即可輕易選擇合適的辦公時段及地點申辦各項登記公證服務,節省現場輪候時間,亦可隨時登入網站修改預約。
最後,如果市民對民事登記服務有任何疑問,可親身前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二樓民事登記局,或致電二八五五 · ○一一○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事登記法典》第1、52、76、77、106、114、115、142、143、160、161、165、204和206條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