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居住證五年有效
國務院辦公廳發佈《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通知,下月一日起,凡是港澳台居民前往內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者,可申請領取居住證。居住證每次有效期限為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居住證將載有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相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
未成年監護人代申
根據《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十六歲的港澳台居民,可由監護人代申領居住證。
首次申證免工本費
每次發出的居住證有效期五年,首次申領免收證件工本費。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居住地變更時,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居住證丟失時,可申領補領。換領補領新證時,應當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但換領、補領居住證,須繳納證件工本費。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者,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即使延長的時間亦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喪失身份住證作廢
倘持證人喪失港澳台居民身份;或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或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的;或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被註銷、收繳或宣佈作廢的,其居住證應當由簽發機關宣佈作廢。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可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的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享有眾多便利措施
同時,享有的便利包括: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住宿旅館;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與內地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