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訴訟法典》規定,勞動審判權範圍包括所有“由勞動法律關係而生”的問題,例如涉及無理解僱、欠薪、停工補償等方面的問題;此外,亦包括在職業介紹所業務範圍內建立的關係而生的問題、由學徒培訓合同而生的問題,以及由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生的問題等。
按照法律規定,不論本地或外地僱員,均有權透過勞動法庭解決糾紛。除了僱員,法律規定僱主亦同樣有權訴諸勞動法庭,以維護作為僱主的權利。
在民事訴訟中,由於法律規定未滿十八歲人士不具行為能力,因而亦缺乏訴訟能力,須由代理人(例如父母)代理有關訴訟。不過在《勞動訴訟法典》內,則規定年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亦可以原告身份獨立進行勞動訴訟。
只有當未滿十六歲,又或未成年人為被告時,才會按照一般規定,由法定代理人進行代理。如果代理人未有透過司法途徑確保該未成年人的利益,則法官在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亦可規定由檢察院代理。
另一方面,《勞動訴訟法典》內有關於“經濟能力不足的推定”,以便合資格的僱員可以在勞動訴訟程序中獲得司法援助。按照規定,原則上要求清償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訴訟中的勞工(例如欠薪個案中的勞工);在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引致的訴訟中,遭受工作意外及患職業病的勞工,以及因此而死亡的勞工親屬,都會被推定為經濟能力不足,藉此更容易在勞動訴訟程序中獲得司法援助。
有關勞動訴訟的其他規定,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9/2003號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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