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日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聘用殘疾人士稅務優惠》法案,對聘用殘疾人士的企業及僱主扣減稅收。僱主每聘一名殘疾人士可獲得五千元所得稅的減免,並可追溯至二○一六年。
有議員認為聘用重度殘疾人士的僱主應得到更多稅務優惠,以增加重度殘疾人士的工作機會。財政局長容光亮並不認同,指殘疾分級與其工作能力沒有必然關係,以分級制方式提供稅務優惠金額或會出現歧視殘疾人士工作能力的負面效果。
殘疾分級或歧視
《聘用殘疾人士稅務優惠》法案建議對聘用殘疾人士的企業提供稅務優惠,每聘用一名殘疾人士,企業每年可獲額外扣減所得補充稅可課稅收益七萬二千元;向聘用殘疾人士的僱主提供每名殘疾人士五千元的所得補充稅或職業稅的稅款扣減額度。蘇嘉豪認為劃一扣稅優惠可能令僱主着重聘請輕度障礙人士,對重度障礙人士並不公平,認為僱主聘請重度殘疾人士應獲得更多的稅務優惠。
有關法案的立法標的主要是鼓勵僱主聘用殘疾人士,現時按照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制度所作的殘疾分級,主要是以殘疾人士的殘疾程度作出分級,目的是在發放殘疾津貼方面作出區分,因此有關殘疾分級與其工作能力沒有必然的關係,不能用作判斷殘疾人士在整體工作表現的指標。
不宜以工資分級
一些殘疾人士的工作能力絕不比常人低,因此以分級制提供稅務優惠金額或會出現歧視情況,對殘疾人士的工作能力可能帶來負面效果。另有意見認為可以按殘疾人士的工資作出分級,同樣認為並不可行,因為工資多寡同樣不能反映殘疾人士的工作能力,與實際工作能力無關,因此不適宜以工資水平作為稅務優惠的指標而令僱主選擇聘用較重度殘疾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