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表決通過《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法案,建議殘疾僱員按月累計至少工作一百二十八小時,僱主可獲扣減所得補充稅或職業稅五千元。討論時有議員提出法案未有考慮僱員的殘障程度,分級訂定工作時數,認為政府應帶頭多聘用殘疾人士,已獲免稅的僱主亦未能受惠於政策,難起積極作用。
助企業設無障設施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表示,一百二十八小時的訂定參考了低收入補貼時數等法律法規,是否不適合所有殘疾人士,仍需探討。但若訂定過低時數,容易被僱主利用作減稅。強調政府透過多元政策讓殘疾人士融入社會、自力更生,如推出嘉許僱主計劃、成立職業招聘及職業配對服務的顯能小組。政府及其轄下部門亦有聘用殘疾人士,“希望講好呢方面故事”。為創造無障礙環境,政府可研究資助企業設置無障礙設施。
若申報不實予處罰
就有多少僱主能受惠於減稅優惠,財政局長容光亮稱,二○一六年須繳交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的納稅人約六千○八十三位,他們具條件及誘因聘用殘疾人士。
有關法案適用於所得補充稅納稅人或自資從事自由及專門職業的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如僱主聘用殘疾人士期間不足一年,則以所聘用月數作為計算基礎,按比例扣減相關稅款。
處罰方面,倘有僱主於收益申報表作出不正確資料,建議中止其獲得的稅款扣減,並按《所得補充稅規章》及《職業稅規章》的相關條文處罰。
研究訂定扣減金額
政府法案引介文件提及,據社工局資料,截至二○一七年九月底,持有效“殘疾評估登記證”的約有一萬一千五百人,如果有關人士全受聘於須繳稅的僱主,特區政府將少收約五千七百五十萬元稅款。但實際少收稅款將遠少於此數,並要待措施實施後,估算方較準確。
對於如何訂定扣減金額問題,政府持開放態度,認為可在立法會相關委員會細則審議法案內容時,作深入討論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