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袋徵費訂出開始日期,三個月後零售行為提供的膠袋不再免費。特區公報昨日刊登第一六/二○一九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將於十一月十八日起正式生效(即法律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法律訂定在零售行為中限制提供塑膠袋的規定,以減少塑膠袋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環境保護局將加強宣傳工作,配合法律實施。
環局可查收費記錄
法律訂明,在零售行為中,須就每個提供的塑膠袋收取稍後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金額。以下兩種情況獲豁免收費:一、未事先包裝的食品或藥品;二、機場禁區受攜帶手提行李安全限制的貨品。環保局具職權監察法律的遵守情況,包括可查核向他人提供塑膠袋倘有的收費記錄資料。
處罰方面,若零售業場所未有依法就提供塑膠袋收取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金額,則按每一塑膠袋罰款一千澳門元。環保局執行監察,若零售業場所違反合作義務,則罰款一萬澳門元。
收費金額尙待公佈
環保局稱,局方近年已積極開展多項提升減塑意識的工作,在法律生效前亦會廣泛宣傳。同時希望市民培養自備購物袋的習慣,共同營造社會的減塑氛圍。
至於每個膠袋的收費,至今行政長官尙未透過批示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