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生效的“租務法”規定租務合同簽名須公證認定,意味日後出租人無法瞞稅,須先繳交租賃印花稅,然後進行筆跡認定。但現行稅制存在不公平,就租客未滿約便退租,能否退還已繳納的印花稅,財政局回覆議員書質時指,正研究修法,按比例向業主退還印花稅。至於降低房屋稅,則暫未有定案。
《公證法典》規定,只有已繳納印花稅之文書,方得作出認定。因此,在“租務法”生效後,業主出租不動產,須繳交租賃稅印花稅,然後進行筆跡認定。議員陳明金、宋碧琪早前就建立一個更公平、更能有效操作的印花稅與房屋稅制度,向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財政局長容光亮回覆指,為配合“租務法”生效,當中將租約年期由兩年延長至三年,因此局方正研究修改《印花稅規劃》相關規定,以減輕簽長租約者的稅務負擔。初步構想是:“倘租賃關係於租約期屆滿前終止,該局將向納稅人按比例退回由租賃關係終止日起,至租約期滿日止已繳納的印花稅。”
房稅減免待議
現時出租房的稅率為百分之十,非出租房稅率為百分之六。對於能否降低房屋稅,容光亮稱,由於房屋稅率已與其他按所得課稅的稅種稅率一致,考慮到稅收結構的平衡性,目前仍未就減稅有定案,須作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