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該法的規定,特區政府已頒佈第五/二○一七號行政法規《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以及分別訂定統一保險單、保險費及條件表的行政命令,確保醫療服務提供者有最基本的法定責任保險保障,有關法規及行政命令與《醫療事故法律制度》於同日生效。
有關《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若干規定,今天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在保險金額方面,經聽取醫護界和衛生局的意見後,按目前衛生局對醫療專業的分類及需要訂定了保險金額的下限:
中醫生、藥劑師、護士、藥房技術助理、中醫師、牙科醫師、針灸師、按摩師、診療輔助技術員、治療師,保險金額下限為五十萬澳門元;醫生、牙科醫生,保險金額下限為一百萬元;施行手術的醫生,保險金額下限為二百萬元。
在法人醫療服務提供者方面,假如醫療場所不含西醫或牙醫服務,按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人數分為: 三名或以下,保險金額下限為一百萬元;四至七名,保險金額下限為一百七十五萬元;八至十名,為二百五十萬元;十一名或以上,為三百五十萬元。
假如醫療場所含西醫或牙醫服務,按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人數分為:三名或以下,保險金額下限為二百萬元;四至七名,保險金額下限為三百五十萬元;八至十名,為五百萬元;十一至二十名,為七百五十萬元;二十一名或以上,為一千萬元。衛生局以及五月三十一日第二二/九九/M號法令所規範的私人衛生單位,為二千萬元。
由於以上保險金額為法定最低限額,如醫療服務提供者認為最低保障不足夠,可自行與保險公司約定加大保險金額。此外,基於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責任只限於保險金額,假如應付的賠償金額超出保險金額時,投保人需自行支付超出的部分。因此建議投保人按自己的情況和需要,選擇合適的保險金額。倘由於支付賠償而引致餘下的保險金額低於法定下限,可與保險公司約定,支付附加保險費以重設保險金額至法定下限。(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五/二○一六號法律、第五/二○一七號行政法規、第四五/二○一號行政命令及第四六/二○一七號行政命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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