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創業援助計劃今起生效
【本報消息】《特區公報》昨公佈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行政法規,今起生效。援助計劃為首次創業的澳門青年經營企業提供協助。申請者年齡廿一歲至四十四歲的澳門永久居民、於澳門從事任何工商業活動,且在財政局登記前,從未以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於財政局申報開業;從未持有任一已於財政局申報開業的法人商業企業主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出資。每一受惠的自然人企業主或法人商業企業主,可獲批給一筆上限為三十萬澳門元的免息援助款項。申請期以公佈於《特區公報》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訂定。
援助款項七大用途
援助款項由工商業發展基金批給,用途:(一)購置商業企業營運所需的設備;(二)為商業企業營運場所進行裝修工程;(三)訂立商業特許合同或特許經營合同;(四)取得技術專用權;(五)取得知識產權;(六)宣傳及推廣活動;(七)商業企業的營運資金。
受惠者自批給批示日起八年內償還援助款項,首期自作出批示日起滿十八個月到期償還,每半年一期分期支付,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未到期的援助款項。
如受惠企業主屬自然人,須提供擔保:(一)受惠商企業主以債務人身份承擔全數援助款項,並提供相等於該款項金額的本票作擔保;(二)如援助金額超過十萬元,須設定一名澳門永久性居民為保證人,以承擔全數援助款項。如受惠商業企業主屬法人,提供的擔保:(一)受惠商業企業主以債務人身份承擔全數援助款項,並提供相等於該款項金額的本票作擔保;(二)由屬首次創業的澳門青年以保證人身份承擔全數援助款項;(三)如援助超過十萬元,除提供上項所指擔保,受惠商業企業主尚須設定一名適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保證人,以承擔全數援助款項。
可申請中小企援助
設立“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分析申請並就決定提出建議。評審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最多六名委員組成,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任期,以公佈於《特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和訂定。
受惠商業企業主屬法人的情況,如於償還全數援助款項前任一股東移轉出資,須於作出相關商業登記後一百八十日內提交能顯示有關移轉的商業登記證明。
經濟局經濟活動稽查廳具職權監察受惠商業企業主是否將援助款項用於批給批示所定的用途。當受惠商業企業主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援助款項,則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須取消批給該款項。
青年創業援助計劃受惠企業營運兩年後,可申請最高貸款上限為六十萬的中小企業援助計劃,但兩項計劃總貸款額不超過六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