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颱風期間員工上下班的安排,《勞動關係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但僱主和員工可以參考由勞工局製作的《颱風、暴雨、雷暴及風暴潮警告下之勞資雙方應注意的事項》的指引。
風球懸掛時的上下班安排
根據“指引”,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時,一般情況下員工無須上班,而且僱主不應扣除相關報酬。不過,對於勞資雙方事先已協定需要上班,或員工上班是為維持社會正常運作所必需的(例如醫院、酒店等),則員工仍應按時上班。即使需要上班,但如果確實遇到困難,無法準時上班甚至無法上班,例如員工所處區域海水倒灌嚴重,以致無法出門或因交通癱瘓而不能依時返抵公司,員工應立即通知僱主或上級。另一方面,僱主應視該等情況為合理缺勤,且考慮不扣除相關報酬。
工作期間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時,根據“指引”,員工可以在僱主的安排下提早下班,但如果天氣情況極度惡劣,以致員工不能安全離開工作地點,則僱主應確保在工作地點有適當的地方給員工暫避,直至天氣情況有所改善。
風球除下後恢復上班
當八號或以上風球除下後,員工應在何時恢復上班?按照“指引”,如果風球是在上班前一小時三十分鐘除下,員工須按照正常時間上班;如果風球是在上班前不足一小時三十分鐘除下,員工須在風球除下後一小時三十分鐘內返回工作崗位。另外,如果風球是在下班前三小時除下,員工應在風球除下後一小時三十分鐘內返回工作崗位;如果風球是在下班前不足三小時除下,員工則不用上班。
由於上述“指引”只具有參考性質,所以,最理想的做法還是僱主與員工就有關情況協商,或僱主參考有關“指引”內容後,在遵守善意原則及遵守法律的情況下訂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向員工清楚說明,避免不必要爭拗。
颱風期間超時工作的補償
本澳有不少企業例如酒店、娛樂場所等,在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時仍會照常營運,為了維持正常運作,除會按照預先協議要求員工如常上班外,亦可能會對員工的工作安排作出調整,例如要求正在當值的員工加班,頂替下一更員工等。這種情況下,可以超時工作多久?如何計算超時工作的報酬?又或補償?
根據《勞動關係法》規定,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僱主可無須徵得員工的同意安排員工超時工作,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可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所以,當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時,僱主可以要求員工超時工作。但須注意的是,僱主仍須確保員工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可超過十六小時。
至於颱風下超時工作的報酬及補償,按照法律規定,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超時工作屬於強制性質,員工有權收取超時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百分之五十的額外報酬,亦即是收取一點五倍的基本報酬。同時,員工亦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獲得額外的休息時間,而且該休息時間是有薪的。計算有關休息時間須按以下方式安排:第一,如果工作時間滿十六小時,則休息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第二,如果工作時間不足十六小時,則休息時間根據工作時間按比例計算。該補償休息時間須在緊接超時工作的十五日內享受,日期由員工選定,但須徵得僱主同意。
颱風期間上下班的工作意外
為加強在風球懸掛期間上班員工的保障,根據六/二○一五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在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員工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三小時內,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發生意外,屬於工作意外。為此,僱主必須為員工購買相關的工作意外保險,以及承擔相關的工傷賠償。
現時不少企業都設有員工專車接載員工上下班,對於在風球懸掛期間,乘坐員工車上下班的員工,如果在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發生意外,同樣屬於工作意外,可依工作意外保險獲得工傷賠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颱風、暴雨、雷暴及風暴潮警告下之勞資雙方應注意的事項》及《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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