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的保障》法律草案,建議設立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即原由社保基金承擔的職能轉交勞工局負責。特區政府將向基金發放一億六千萬元作初始撥款。法案最大差別在於覆蓋範圍將擴展至外僱。 起動金一億六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指出,目前因勞動關係產生的債權的保障受第五八/九三/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範,有關負擔由社保基金承擔,但因相關規定未能有效配合社會發展,故特區政府制訂《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的保障》法律草案,以便更符合現況和以更具體的方式保障僱員權益。 法案建議,為他人工作的本地或外地僱員,如享有的受法案規定保障的債權未能透過法院獲債務人清償,可按法案的規定獲保證支持。法案為此設立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自治基金確保保障,以及規定特區政府向基金發放金額為一億六千萬元的初始撥款。 獲款須先申請 法案規定,僱員須向勞動債權保障基金提交申請方可獲償付債權。無論有否提起司法程序,勞動關係一旦終止,僱員可就各項債權向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申請預支款項,但須取得勞工局的贊同意見,且金額不得超過可獲保障的一半。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對僱員申請的決定,僱員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向僱員支付款項後,即代位取得僱員對債務人的債權及相關的優先受償權。 法案規定,獲勞動債權保障基金支付的僱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將款項返還基金:僱員其後獲債務人以任何方式償付全部或部分債權;勞動債權保障基金支付僱員的金額高於其有權收取者。如僱員僅獲債務人償付部分債權,則須返還其從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及債務人收取的款項總數減去債權金額後的餘額。 歷來墊支近億 梁慶庭表示,自一九九○年至去年,社保基金的破產欠薪墊支基金共墊支過九千萬元,涉及約五百家公司、四千三百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