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僱主如有聘用散工(即以具期限勞動合同聘用本地僱員為其工作),須於該僱員工作月份的翌月內為其繳納供款。如僱員在二月份工作,便應於三月份內為其繳納供款。
僱主倘逾期繳納散工供款,在法定繳納期後六十日內補交須支付遲延利息,每月利率為所欠供款總額的百分三,不足一個月亦按一個月計算,金額最少為五十澳門元;如六十日後仍不繳納,除了遲延利息外,更可被罰款最低五百澳門元至應繳供款金額一半。
若受聘僱員從未於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益人,僱主須同時為其辦理登錄,否則該僱主按其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可被罰款二百至一千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