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最大障礙之一便是融資難。政府出台一系列企業信用,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便利措施,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對普遍資金短缺的中小企業來說,以信用作為背書獲取政府援助,似乎是不錯的選擇。但澳門並無專門法律規定信用約束機制,信用約束機制存在不同領域中。
信用靠營業基礎
關於企業的信用約束,在澳門銀行系統中體現特別突出。如有銀行提供的工程貸款業務,明確規定申請人需提交有效的公司商業登記、近三年財務報表、業務紀錄資料、往來銀行賬單(包括主要股東)及公司物業資產等資料副本。銀行核對後,對客戶資格、業務對手及背景交易、相關工程合同進行審查,做出系統信用報告,再決定是否放款。
由於信用是建立在企業若干年的營業基礎上,因此不管是哪種信用融資,對澳門初創企業來說,都存在較大困難。因此,本澳引入眾籌融資的相關制度,具較大優勢,也具有可行性。
“眾籌”一詞最初來源於英文“Crowdfunding”,是Crowdsourcing(公眾搜索)和Microfinancing(微型金融)二詞含義的融合。眾籌就是面向公眾募集資金,特別指以資助個人、公益慈善組織或商事企業為目的的小額資金募集。可以說,眾籌是最適合中小企業的融資途徑。
門檻低靈活直接
眾籌具有如下特徵:一、大眾性。門檻較低,傳遞普惠金融的獨特價值。二、多樣性。眾籌的權益類型,包括股權、債權、經營權、收益權等等。眾籌涉及的行業非常廣泛,凡是中小企業涉及的行業,都有眾籌融資的可能性。三、直接性。眾籌將投資的決策權交還給普通投資人,投資人同時也是消費者。如在澳門眾籌咖啡館、手信店,投資人同時也是咖啡、手信的消費者,正因如此,他們參與到產品的設計開發、生產加工、服務完善等各個環節,這樣的產品更有生命力。四、去中介性。眾籌讓每個人直面一切,將供需雙方無限拉近,供需雙方透過網絡自行完成資訊甄別、匹配,實現定價與交易。去除中間環節,縮短交易鏈條,從而節省時間、人力、物力等多方面的交易成本。
在中國,眾籌融資一直以來受“非法集資”的困擾,同時,眾籌所形成的企業形式,也受到內地《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約束。在本澳,並無“非法集資罪”,“多金案”即周玉媚涉嫌捲巨款潛逃一案中的“高息集資”行為更是折射出本澳法律方面的問題。雖有學者認為“多金”案更應是涉嫌觸犯《澳門刑法典》中的“詐騙”罪,以及《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但以本澳現有法律制度,卻很難對“多金案”作上述定性。
入澳需獲發牌照
“多金案”案情有點類似去年初司法警察局與金融管理局聯手破獲一宗以“合作社”名義高息收受公眾存款的案件。該案中,該“合作社”的“業務”以高息吸收存款為主,利息最低為日息0.01厘,最高為12厘,同時設有不同配搭。當客戶入會後,“合作社”會以優惠券、代用品及護膚品等作為禮物;成功介紹客戶入會也可收取存款千分之一的介紹費。按照《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定,金融機構需在金管局登記及取得牌照,方可接受公眾存款。金管局網上也有提供相關機構的清單資料。任何機構向公眾收取存款,無論利率多少,只要屬未經金管局發牌,便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可被判處兩年徒刑。
因此,將眾籌引入澳門,法律上需要明確的幾點措施是:一、互聯網時代,眾籌是基於互聯網而產生的新穎的融資方式,其平台創設和運營,需要獲取澳門特區政府金管局發放的牌照;二、眾籌是典型的金融行為,也是商業行為,其平台組織形式,應該符合《澳門商法典》中規定的企業形式;三、電子商務的難點之一是稅收。對眾籌融資平台如何收稅,是否需要按照本澳中小企業的標準,進行減免稅,也需要更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