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是表示錯誤。容易以口誤(以口頭或電話形式接受或下訂單)或筆誤(書信),又甚至輸入錯誤(書信)情況發生。數量出錯,如大家知道對方真正想達成協議數量,根據民法典第228條第2款,以真正希望達成協議數量為準。例如A希望向B訂500箱紅酒,A一直跟B說希望要500箱,寫訂單時B寫錯或輸錯變為599箱,A應向B提醒並改回訂單。如不知道真實意思,視乎錯誤是否“顯性錯誤”。
何謂“顯性錯誤”?簡單說當事人應知道或可能被察覺到的錯誤。例如訂貨方向供應商下訂他們沒有的貨物,又或訂貨方報出與磋商時有差距的數目。如果是“顯性錯誤”,根據民法典第244條,出錯方可獲得更正機會;但如不是,根據民法典第243條援引第240至242條動機錯誤的機制,援引機制結果就是能否撤銷交易,對商家交易撤銷意味要再次展開交易,不能對錯誤作出修改或撤銷,商家要承擔責任。
第二種價錢計算錯誤,一般以表示錯誤的方法來解決,但也有不是這方法解決。例如A希望向B訂購500箱紅酒,但A詢價時沒有說要多少箱,只問單價,B報價紅酒是234元一箱,最後價錢應是234(元)×500(箱)=117,000元,但如果A因計算時打錯數字或用錯算法,最後報出總價有誤,得出價錢為105,000元,A覺得價錢可接受最後下訂成功,A就是出錯方。如果他發現錯誤並希望挽救,視乎他的着重點在哪裡,如果因計算得到的總價作為購買的動機,根據民法典第240條的規定尋求撤銷。
第三種情況,今天白菜3元一斤,明天可能4元。價錢在事後變動。在下訂或接受訂單後,貨物的價錢變更可能會造成交易一方損失。如果下訂程序比較嚴謹,會在下訂時對相關情況訂下對應條款。但若無協議,該受害當事人可根據民法典第431條的規定考慮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對方對於解除合同的請求,也可以通過提出變更合同反對該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