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議員提出書面質詢,要求當局交代勞動債權保障基金成立至今,墊支及提供債權保障情況如何?制度實施以來,當局代位追討債權情況如何?採取了哪些法定的適當方法?有何具體監督機制確保制度免被濫用?
當企業倒閉或欠薪時,僱員會失去經濟收入,徬徨無助,只能透過勞工局或司法途徑追討有關債權,但程序十分繁複,而且未必能成功追回,難以有效保障僱員權益。今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勞動債權保障制度》,除為僱員在欠薪下提供及時支援,包括可先行墊支部分欠款以解困境外,亦可代位取得僱員的債權,即基金有權向僱主追回已墊支的款項。
為確保善用公帑及避免制度被濫用,制度同時規定,該基金應採取一切法定的適當方法追回代墊支的欠款,尤其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假扣押財產、提起執行程序、在必要時請求宣告債務人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等,以及參與有關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