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照
經營飲食場所須申請執照。根據第16/96/M號法令規定,對於提供飲食和飲料的場所,如咖啡室、粥麵店、飯店和餅店等,應向民政總署申請執照。假如經營餐廳、酒吧類型的場所,則應向旅遊局申請執照。
此外,法律亦有規定,只有在執照發出後才可向公眾開放,否則屬於違法。例如:粥麵店在未領有執照下,擺放桌椅招待顧客飲食,除罰款外,有關場所還可被立即封閉。
使用不當名稱
飲食場所名稱的展示,例如招牌,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與執照登記相同。假如登記的名稱與展示出來的名稱不符時,此情況屬於違法,可罰款三千澳門元。
非法更改
對飲食行業來說,“客似雲來”是最好不過。但當店面空間不足夠應用時,自然要擴充地方營業。不過按照法律規定,有關場所內的改動須經發牌部門許可,如未經許可私自更改場所設施,包括建築結構佈局、用餐區域面積,又或擅自在店外放置桌椅接待顧客用餐等,均屬違法,最高可罰款一萬五千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6/96/M號法令第6條、第14條、第19條、第30條至第35條、第54條、第67條、第70條至第73條、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