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二○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非強制央積金),將於明年一月一日生效,設立目的旨在加強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並補足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
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下稱“帳戶擁有人”)於非強制央積金的款項會集中於個人帳戶內管理,當中包括為不同僱主工作所得的供款、個人的供款,以及政府所分配的款項。為鼓勵居民儲蓄,及早累積財富為日後退休養老作準備,非強制央積金的個人帳戶具有可攜性,即僱員在供款子帳戶的基金單位不會因為勞動關係終止而被結算及提取,可轉至保留子帳戶繼續滾存用作投資增值。
一般情況下,年滿六十五歲的帳戶擁有人才可申請提取其個人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款項。然而,法律亦設有例外規定,倘帳戶擁有人未滿六十五歲,但屬於以下情況都可以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提取全部或部分款項:
(1)本人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
(2)年滿六十歲且沒有從事有報酬工作;
(3)人道理由。
若帳戶擁有人曾經以年滿六十歲且沒有從事有報酬工作為理由提款,之後便不可再以同一理由作出申請。
此外,如果帳戶擁有人未年滿六十五歲,但基於下列原因,也可申請提前提款,但可提取的款項總額以其歷年累計政府所發放的撥款為上限,而現時累計的政府撥款總額(不包括利息收益)最高為五萬六千澳門元:
(1)因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
(2)正領取社保的殘疾金超過一年;
(3)正領取社工局的特別殘疾津貼。
需注意的是,不論帳戶擁有人以上述任何原因作出提款申請,申請人每年只可以提取一次,同時,若僱主僱員的勞動關係尚未終止,僱主的供款結餘是不可提取的,只有僱員部分才可以提取。
如想對非強制央積金有更多了解,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www.fss.gov.mo)、索取宣傳資料、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二八五三 · 二八五○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規定。
(如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