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訊:為協助經濟狀況薄弱的本澳居民解決居住問題,房屋局昨日於特區公報刊登通告,接受社會房屋申請的收入申報期間,以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的總收入及收益平均十二個月作計算。
考慮到部分人士因收取十月份的額外強制性假期補償或其他臨時津貼,以致未能符合社會房屋申請每月總收入上限之規定,為紓緩該等人士之居住困難,房屋局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修改社會房屋申請之申報收入期間,包括二○一七年十月一至三十一日期間的總收入及收益,或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的總收入及收益除以十二。申請人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已申報收入的申請人,可於申請期內(二○一八年二月七日前)重新申報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