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訊:特區政府昨日公佈《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及相關行政長官批示,房屋局今日起接受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及臨時准照申請。
第一二/二○一七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於今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效後,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俗稱大廈管理公司)必須持有有效准照方可在澳門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相關業務,並須依法編制及公佈年度收支預算及上年度管理帳目等。
為配合該法律生效,特區政府公佈第一/二○一八號行政法規《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施行細則》,制訂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的申請程序等相關規範;第二三/二○一八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房屋局人員在執行該法所規定的監察職務時使用的專用工作證式樣;第二四/二○一八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相關准照的收費表;以及第二五/二○一八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按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所管理的單位數量提供的擔保金額。
同時,房屋局今日起接受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及臨時准照申請,除親臨房屋局青洲辦事處及離島辦事處辦理,亦可以透過網上進行申請(www.ihm.gov.mo)。如有查詢可致電二八五一 · 九七○九。
房屋局亦於今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青洲辦事處舉辦“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申請程序”專場講解會,向業界介紹申領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