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極速細則性通過修改《社會保障制度》法案,法案廢止申領殘疾金中有關“須在取得受益人資格後才出現殘疾”的申領要件,使殘疾金能普遍適用於所有殘疾人士。法案生效後,將取消“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政府將安排該項津貼的受益人轉為領取社保制度的殘疾金。
有助降低行政成本
立法會一常會主席何潤生介紹審議過程時提到,根據現時的實際操作,倘殘疾人士是在取得社保制度受益人資格前已處於殘疾的狀況,尤其先天性殘疾情況,祇可向社工局申請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相反,倘在取得該資格後才出現殘疾的狀況,就可以向社保基金申領法律所規定的殘疾金。
事實上,由社工局作出的支付祇屬行政性質的援助措施,並有實施期限制約;因此,政府提案以法律機制取代行政措施,使現時不能按照社保制度的規定領取殘疾金給付的殘疾人士,日後可根據法律規定領取殘疾金。
法律經修改後,將會由單一的行政當局負責發放該等殘疾金,這亦有助於降低行政成本,減少操作上的公帑開支。
延至十月一日生效
一常會經聽取提案人說明後,認為透過刪除“須在取得受益人資格後才出現殘疾”這一時刻要件的限制,可使到同是殘疾狀況的人士,能不作區分地,總一由法律機制予以保護,這樣的立法修改方案是正確的,亦是對殘疾人士的最大保護。
議員梁孫旭關注法案原定生效日期由七月一日延至十月一日,中間的三個月時間差會否有影響。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強調,法案生效日期雖然延至十月一日,但社工局會在七月上旬發放第三季的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即七至九月的金額,故沒有一位受惠人會受到影響。在這三個月期間,亦方便社工局將所有受惠人資料及宣傳模式轉移至社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