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署持續優化飲食及飲料場所的發牌程序,隨着《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行政法規的生效,早前發出首宗“前置式”臨時牌照,實現在不影響公衆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等公共利益前提下,申請者可取得臨時牌照盡早經營,優化本地飲食業界的營商環境。
市政署作為“一站式服務機構”,積極優化及完善現行申請手續及法規,透過修法途徑優化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的整體工作。於本年一月一日生效的第三十六/二○一八號行政法規,重新定義了檢查委員會為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確立委員會的職權及運作、強化委員會成員代表的審查及決定權以及新增“前置式”臨時牌照等制度。
申請人在申請計劃獲通過後,可透過遞交聲明文件,聲明場所符合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等規定,並透過具專業技術資格證明的人士或實體簽署聲明場所的工程、消防系統、載人升降機及燃料設備等符合現行法例及執行部門的指引及要求等聲明文件,在通過審批計劃及檢查委員會的同意及繳付保證金後,便可獲市政署發出有效期為四個月的臨時牌照。有關措施可適當地平衡公共利益和紓緩申請者開業成本的壓力。在新行政法規生效後,市政署於三月下旬接獲首宗“前置式”臨時牌照申請,並於法定期限內,在四月十日發出了首宗臨時牌照。
發牌效率得以提升,有賴申請人、代辦人與市政署的充分協調及合作。當場所的工程計劃出現較複雜的技術問題時,申請人可將問題向一站式服務機構反映,尋求專業意見的協助,並可申請召開“技術會議”,讓專責部門代表提供針對性的技術意見及指引。市政署期望透過新法規的一系列優化措施,進一步優化飲食/飲料場所的發牌工作,讓業界持續地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