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大會昨一般性通過《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法案,法案建議廢止廿一項印花稅、對自願仲裁方式解決不動產租賃方面的合同爭議印花稅減半等。
列席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指出,實施新法後預計特區庫房每年平均將減少約八千九百萬元稅收,不會對特區庫房帶來重大的財政壓力,但卻起合理精簡徵稅項目及有利居民大衆的要求,一定程度上釋放公共行政資源,達到便民利商的目標。
每年少收八千九萬
梁維特引介法案時表示,本澳印花稅的課徵範圍十分廣泛,共涉及四十三個稅目,有意見認為,本澳的印花稅具有“徵收面廣、稅率較低、稅負較輕、繳納方式多樣及徵收不易”等特性。法案主要檢視及建議廢除不合時宜的印花稅稅項,同時考慮印花稅票繳納稅款並不便民便商,現行稅務監察權限存在不足,違例處罰金額偏低,部分條文不清晰容易引起實務上的爭議,以及有需要配合社會經濟發展和引入電子支付方式繳稅等。
他指出,法案建議廢止廿一項不常徵收、不易徵收、瑣碎或不合時宜的印花稅稅項,廢止後預計每年平均將減少約五千二百萬元的稅收,約佔每年印花稅平均總收入百分之一點九三;開徵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的印花稅;對自願仲裁方式解決不動產租賃方面的合同爭議印花稅減半。
梁維特又表示,在廢止《印花稅繳稅總表》廿一項稅項,以及對載有仲裁協議或條款的不動產租賃合同的印花稅減半徵收後,預計特區庫房每年平均將減少約八千九百萬元的稅收,約佔每年印花稅稅款平均總收入二十七億一千萬的百分之二點九三。
用商場內場地徵稅
議員林玉鳳關注開徵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的印花稅的影響,以及調升行政罰款的比例。梁維特回應指,由於在有關的司法判決中,認定部分商業中心的業主允許他人使用場地(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無須課徵不動產租賃印花稅。部分大型綜合體因此規避租賃印花稅,不單對特區政府稅收造成影響,更對其他商舖納稅人不公,故為着稅務徵管的公平性,建議開徵該印花稅。
行政違例罰款偏低
至於提升罰款比例,財政局長容光亮解釋,本澳現時有關行政違例罰款的金額相對偏低,由於權責不一致,現行罰款金額由一百至一萬元,對比其他如旅遊稅的稅種,金額相對較低及無阻嚇力,不能發揮稅務監察及違例處罰的應有作用。
法案中建議對使用仲裁協議條款的不動產租賃合同印花稅減半,議員鄭安庭關注,如租客不遵守仲裁協議,但要由出租人補交相關的稅款,會造成不公。容光亮表示,不歸責於出租人的情況下可以考慮“但書”處理,具體及詳細操作可於立法會小組會中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