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事務局長黃志雄回覆議員林倫偉關於為何糧單不能作為法定收入證明的書面質詢時表示,不同項目或服務的申請,所需提交的資料不盡相同,如《產假報酬補貼措施》行政法規規定的須由僱主填寫的資料,並不等同於糧單所載的內容,為此,不能簡單以糧單取代僱主填寫資料的部分。
至於質詢內,提及僱主未有填寫產假報酬補貼申請表的事宜。黃志雄稱,根據“勞工法”規定,僱主負有義務向符合條件的女性僱員支付產假期間的報酬。
該補貼措施是因應產假日數調升而設立的,向合資格女性僱員發放產假報酬補貼的過渡規定;倘僱主基於不履行法定義務為僱員填寫有關資料,因而影響到女性僱員原有的領取產假報酬補貼的權利,則有關僱主負有義務向該女性僱員支付整段產假期間的報酬。
黃志雄稱,需強調的是,對於法律已明確規定申請者所需提交的資料中,涉及須由僱主填寫的部分,僱主便應遵守法律規定,以免影響僱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