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長黃志雄回覆議員蘇嘉豪書面質詢時重申,無薪假必須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不能單方面自行決定;倘僱員認為權益受損害可舉報或投訴,當局定必依法跟進調查。
蘇嘉豪書面質詢指,除了直接減薪,安排無薪假同屬降低基本報酬的一種,為何毋須依法書面協議再通知當局,使當局知悉協議內容,以便其行使法定監察權?黃志雄回覆表示,由於僱員是因工作而獲發報酬,無薪假則是在勞資雙方同意下,僱員無需向僱主提供工作而不獲發報酬,與正常工作而降低基本報酬性質不同,因而處理方式亦不同。
為從澳門整體利益出發,確保勞資雙方權益及維繫和諧勞資關係,勞資雙方在協高無薪價時,應按實際情況遵循善意原則明確無薪假的具體時間及相關安排,讓雙方可按協調執行。
若僱主因未能就無薪假達成協議而以此解僱僱員,屬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對此,僱主須按《勞動關係法》的相關規定向僱員支付解僱賠償。
同時,倘發現有企業因輸入外地僱員而直接或間接令到相同職種的本地僱員遭無理解僱,又或出現因聘用外地僱員而明顯減低本地僱員權益時,勞工局必定會依法嚴肅處理。
被問到當局否同意以《勞動關係法》第五十條解讀無薪假屬於所謂合理缺勤(期間喪失週假、強制性假日等報酬)並不合適,並對此重新研究,以更妥善保障無薪假僱員的既有權益?局方會持續檢視現行勞動範疇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認真聆聽社會上提出有關更好保障僱員權益的意見和建議,並結合澳門實際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