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報道
省海洋與漁業廳表示,新辦法主要為促進粵港澳漁業生產發展,保護漁業資源,維護內地漁工和港澳流動漁民的合法權益。
新的管理辦法規定,有港澳流動漁民入戶的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港澳流動漁民僱用內地漁工工作領導。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港澳流動漁民工作機構和公安邊防部門負責港澳流動漁民僱用內地漁工的管理工作。
須具漁業船員資格
內地漁工是指,港澳流動漁民僱用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的漁業船員。申請受僱的內地漁工必須年滿十六周歲、具有漁業船員資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和公安邊防部門簽發的《出海船民證》。
受僱的內地漁工不得隨船進入港澳、台灣地區水域或外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但持有《港澳流動漁船僱用漁工作業證》,則可隨船進入指定的港澳漁市場作業。
港澳流動漁民應根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人員定額僱請內地漁工,確保漁船實際乘員不超過人員定額上限。
港澳流動漁民僱請內地漁工,必須辦理系列手續,包括在入戶的漁港向當地港澳流動漁民工作機構(或其辦事處)申請登記。
簽訂合同明確義務
與內地漁工簽訂《僱用合同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內地漁工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和工作守則等;購買受僱內地漁工的醫療和人身保險;向入戶漁港所在市公安邊防部門申辦《出海船民證》、《作業證》。
港澳流動漁船返回港澳地區前,必須將僱請的內地漁工送到深圳市蛇口、鹽田、南澳,珠海市香洲、灣仔、擔杆、萬山、桂山、洪灣,惠州市澳頭、港口,汕尾市汕尾、馬宮,陽江市閘坡、東平,台山市沙堤、廣海等其中一個漁港上岸,出海作業時再把上岸的內地漁工接回船上。
嚴重違規吊銷證照
新辦法還規定,港澳流動漁民和內地漁工有違規情況,由公安邊防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分別對僱主或受僱漁工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對情節嚴重,並可吊銷其《粵港澳流動漁船戶口簿》、《粵港澳臨時流動漁民證(內地漁工)》、《出海船民證》、《臨時出海船民證》、《作業證》一至兩個月;對觸犯刑律,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違規情況包括,港澳流動漁民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私自僱用內地漁工;港澳流動漁民將未持有《作業證》的內地漁工帶往港澳、台灣地區水域或外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的;港澳流動漁民將持有《作業證》的內地漁工帶往台灣地區水域,或外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港澳流動漁民未經公安邊防派出所同意,私自將內地漁工送往規定以外的港口留宿的; 內地漁工隨港澳流動漁船出海生產時,沒有攜帶《粵港澳臨時流動漁民證(內地漁工)》或《作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