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成本業主負擔 加快都更促發展
舊樓重建擬稅惠鼓勵
重建樓宇有好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法律草案,建議對合資格重建的樓宇豁免收取“非首置印花稅”、財產轉移印花稅、公證及登記手續費等,解決重建樓宇“雙重徵稅”的問題,更有利推動舊樓重建。法案將送交立法會討論。
稅惠適用三類樓宇
行政會昨日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公佈一項行政法規草案及一項法律草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時表示,為減低樓宇重建成本及減輕業權人的負擔,加快都市更新工作,經聽取社會及都更會的意見及建議後,制訂了法案。
重建樓宇稅務優惠適用於三類樓宇,一是工務局驗樓後,評定為殘危或危及公共衛生或安全而須拆卸及重建樓宇,或獲當局核准拆卸計劃的樓宇;二、行政長官訂定因有利澳門社會發展或保存文化遺產而拆卸及重建樓宇;三、其他依法作出的樓宇拆卸及重建。財政局長容光亮補充,具文化特色的建築物重建時,亦可獲得稅務優惠。
解決雙重課稅問題
樓宇重建面臨最大問題之一是“雙重課稅”。為了推動大廈重建,小業主通常會先把業權轉移至同一發展商,待樓宇完成重建後,發展商再返還業權予小業主,當中涉及兩度移轉物業、雙重課稅問題,故社會一再要求政府出台相應的免稅措施。
行政會昨公佈的草案建議,發展商因取得或承諾取得將拆卸的不動產所有權,豁免繳納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又稱非首置印花稅),但發展商須自取得舊樓之日起,三年內完成重建新樓的地基工程。
發展商先繳稅後退
此外,為保障小業主的利益,建議對發展商收取的財產移轉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繳稅總表”的稅費、公證及登記手續費等,採取先繳後退的制度,即當重建樓獲發使用准照及交給最後業權人,發展商才可申請退還相關稅款。
三年內轉業權失效
法案規定,小業主如從發展商處取得重建不動產的所有權或物權時,獲豁免繳納“非首置印花稅”、財產移轉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繳稅總表”的稅費、公證及登記手續費。同時,設有“三年限售”規定,若小業主在重建樓宇使用准照發出日起,三年內移轉單位,相關稅務優惠即告失效,而基於繼承而移轉者除外。
法案並建議,在樓宇拆卸計劃被核准前成為相關不動產的小業主,如於其後兩年內,因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予發展商而繳納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可以申請退還稅款。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面積增一成補差價
財政局長容光亮補充,若小業主在重建樓宇後新單位實用面積超過原有單位的一成或以上,需要補交稅款差價;倘若業主原持有住宅,重建後轉換為商舖,則要補交物業估值差價的稅款。
梁慶庭表示,樓宇重建時,業主移轉業權予發展商,只是為了推動重建,而非真正的業權轉售,故政府豁免相關印花稅有其合理性,相信是次法案有助推動舊樓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