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粵港、粵澳商定,聯合推出完善粵港澳跨境非營運小汽車指標管理的工作措施,從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開始實施;新措施實施前已受理或批准的申請,仍按照原規定進行管理。
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四月一日發佈上述消息並表示,新措施的推出旨在適應新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進一步推動粵港澳人員交流和經貿往來,更好服務於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新措施將擴大跨境小汽車申請範圍,放寬申請條件。其中,到廣東省投資的國外、港澳台商戶,申辦第一輛商務車指標的,上一年度納稅數額須達到十五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申辦第二輛商務車指標的,上一年度的納稅數額須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申辦第三輛商務車指標,上一年度的納稅數額須達到一百萬元以上;從申辦第四輛商務車指標起,上一年度的納稅數額每增加一百萬元即可增辦一輛商務車指標,最多不超過十五輛。
廣東省企業上一年度納稅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辦一輛內地入出香港商務車指標。
在港澳工作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和港澳的大學現任校長,以及持有廣東省人才優粵卡A卡的港澳台、外籍人士,可以申辦一輛港澳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
改革開放以來海外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累計金額達三百萬元以上,或者社會團體捐贈累計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辦一輛港澳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
據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資格類指標申請條件不變;港珠澳大橋珠海口岸粵港商務車指標的申請條件、範圍按照原規定執行。
新措施將強化指標使用管理,遏制倒賣、轉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