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日下午細則性通過《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修訂法案,建議增加公共地方在法定時段發出騷擾噪音的四種例外情況,包括輕軌系統的維護服務、公共渠網及交通信號的維護服務、垃圾收集及公共街道的清潔服務及經特首批示適當許可的其他公共利益的活動。另外,簡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緊急及特殊工藝工程的公佈程序,刪除刋登政府公報方式,改為公佈於環保局網站及工程當眼處。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批示公佈環局網站
負責細則性審議法案的立法會一常會主席何潤生引介時表示,“噪音法”修訂法案主要修改兩條條文。其中,現行法律第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許可批示必須公佈於政府公報,新法建議刪除公報方式,而是把行政長官批示張貼於工程地點的當眼處,及公佈於環保局的網站。委員會贊同有關修法,認為除了符合“行政程序法典”的相關規定外,亦省卻了等候政府公佈批示的時間,更快回應工程的實際需要。但需強調的是,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當法律要求公開行政行為,而未有公開的時候,該行為不產生效力。
輕軌收垃圾等例外
新法建議增加公共地方在法定時段發出騷擾噪音的四種例外情況,包括輕軌系統、公共渠網及交通信號的維護服務、垃圾收集及公共街道的清潔服務、經特首批示適當許可的其他公共利益的活動。政府承諾會藉跨部門合作,確保進行公共服務的同時,盡量減少對居民生活作息的影響。
何潤生提及,委員會認為其中一種例外情況,即“其他公共利益活動”的概念過於廣泛及不確定,建議收緊。政府認為涉及的活動較服務更靈活、更具操作性,須視乎社會未來的發展及實際需要而定,但強調有關活動必須符合公共利益才有條件獲得例外許可,並已在法案中列明有關批示會公佈於環保局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