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昨完成討論《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建議參照內地及鄰近地區標準,收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顆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標準,預料三種污染物每年可減排百分之廿四至六十四。倘營運實體違反排放標準,可被罰款二十萬至四十萬元。
最高罰款四十萬
發電及交通運輸是本澳主要的空氣污染源,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根據近年的環境狀況和前期顧問研究,發電廠在運作過程中產生的空氣污染物對環境和居民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為落實環保施政方針,從源頭規管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以便更好地保障本澳空氣質素及居民健康。因此,制訂了《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
半年交排放報吿
草案建議收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顆粒物等發電廠污染物的排放標準。發電廠須於煙氣排放的位置裝設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並向環保局提供空污排放的實時監測數據。此外,發電廠須每六個月向環保局提交一份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如違反排放標準的規定,可被罰款二十萬至四十萬元。法規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
環保局代局長葉擴林表示,考慮到內地及鄰近地區的標準更具針對性、全面性及嚴格,故參考並收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顆粒物的排放標準,如二氧化硫由每立方米一千七百毫克收緊至每立方米三百九十毫克。
裝廿四小時監測
至於監管方面,新法規要求發電廠加裝廿四小時監測系統,並把實時數據傳送至環保局,方便局方監測。局方亦會不定期派員到現場採集空氣樣本,作出監管;並要求發電廠每半年提交空污排放檢測報告。不論發電廠或油庫都涉及改善設施,但政府不會作出補貼。
葉擴林稱,政府於一四年舉行重大固定空氣污染源的公開諮詢,其後陸續出台了水泥廠、製藥業、塑膠加工業、發電廠、油庫等排放標準,強調相關立法工作從未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