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修改印花稅規章,建議廢除廿一項印花稅稅項,有關稅項被視為不合時宜、徵收複雜、稅收偏低,以及有礙經濟交易及權利移轉。
當中包括海路交通票證、生前贈與或司法外的財產分割、密封遺囑公證、不動產交換或變換等,每年大約可減少五千二百萬稅收;政府同時建議開徵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的印花稅。法案將交立法會審議。
體現稅收平等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指出,鑑於終審法院合議庭裁決,商業中心業主與商業中心店舖店主訂立的租約,被定性為非典型合同。稅務當局不得按現行規定徵收租賃印花稅,政府建議開徵這項印花稅是體現稅收平等原則,稅率為年租金百分之○點五,與現行不動產租賃合同印花稅稅率相同。
法案同時建議修訂現行不動產租賃印花稅的規定,若於租約期間調升租金,出租人需適時對稅款差額作附加結算;相反,若於租約期間終止租約或減租,出租人可於限期內申請退還多繳印花稅。
憑單印花繳稅
法案並建議,改以憑單印花方式繳納稅款,並配合電子支付方式,便利納稅人繳納稅款。如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經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解決任何由不動產租賃引起的爭議,須繳納的印花稅可獲減半,如廢止或不遵守仲裁協議,則須補交獲扣減之稅款。
如在不動產租賃合同生效期間調升租金,出租人需適時對稅款差額作附加結算;如屬提前終止合同或調低租金,出租人可於限期內申請退還多繳的印花稅稅款。
不履行罰十倍
此外,法案增設年度繳納不動產租賃印花稅的特別制度,如應繳納的稅款金額高於六千元,出租人可申請按年度繳納相關稅款。
法案內容還包括加強監察稅務當局,調升行政違法的罰款金額。建議對不履行稅務義務者,科應繳稅款等值至十倍的罰款,且不少於一千元;對阻礙稅務監察工作者,科一千元至二萬元罰款,且不影響其應負的刑事責任。
為保障罰款的繳納,法案新增納稅人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故意協助納稅人不結算、作出稅款低於應付稅款的結算的人,需對罰款負連帶責任。法案並設過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