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過渡期結束 違令罰一萬元
牽涉約五萬多名博彩從業員工餘進入賭場的“禁足令”法案今日正式生效,在娛樂場內博彩桌、博彩機、出納櫃台、公關、餐飲、清潔、保安及監察領域工作的幸運博彩承批公司的僱員,以及在娛樂場內工作的博彩中介人僱員,在工餘時間(即非執行職務時)禁止進入娛樂場。違反禁入場規定最高可罰款一萬澳門元。
修改《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法案於去年十二月十八日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並於同月廿七日正式公佈,在一年過渡期後正式實施。新法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在禁止進入娛樂場的規定中,新增在娛樂場內博彩桌、博彩機、出納櫃台、公關、餐飲、清潔、保安及監察領域工作的承批公司的僱員,以及在娛樂場內工作的博彩中介人的僱員工餘禁止進入娛樂場,但執行職務及春節首三日,以及具法定的正當理由的情況除外。
上述所指的正當理由,包括:一、為培訓目的而進入,但僱員須持有由舉辦課程或培訓機構發出且載明課程或培訓名稱、進入娛樂場的需要及期間的文件;二、在特殊情況下,經承批公司批准及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駐場督察後進入該承批公司經營的娛樂場;三、涉及學術研究或社團活動的理由,但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長批准。
另外,被確定的司法裁判或行政決定禁止進入娛樂場的人,亦禁止進入娛樂場。法院須將宣告禁治產、準禁治產或命令禁止進入娛樂場的確定的司法裁判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