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總局擬於今年第一季選取部分“天眼”試行人臉識別,議員蘇嘉豪口頭質詢指在法律依據、執行細節、私隱保障均存疑下,社會已多次要求當局擱置測試,但當局至今仍置若罔聞。警察總局局長助理梅山明強調不會擱置,有關技術是用來打擊犯罪,並非用來監控市民或遊客。
梅山明解釋,人臉識別系統與“天眼法”宗旨分開,它用來協助偵查員確認案件嫌疑人有否曾經出現於相關鏡頭的攝錄範圍,只有時間及某個鏡頭的序號,並非影像,“透過後台人面識別,完全唔會睇到任何一個面容”。當偵查員有了時間和序號,便根據“天眼法”規定登記查看錄像。有關資料會在儲存期屆滿六十日後自動刪除。
簡言之,“冇人知道你會被錄咗,即使你對住個鏡頭都好,係冇人睇到,除非嗰段時間有罪案發生。”司法警察局及治安警察局亦有完善的監督機制,申請查閱“天眼”需局長批准,警員所看過的每段錄像,都有電腦記錄及需填寫表格,如有疏忽,可能會受到紀律,甚至刑事懲罰。
議員林倫偉就整合智慧城市軟硬件設施提出口質,他倡統一建立一套共同的視像系統,同時滿足治安、交通和智慧城市的發展。梅山明則指“天眼法”規定了有關影像不能隨便使用。至於“個資法”是否需要修改,個資辦副主任邱顯哲指,會留意國際的發展趨勢和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適時提出修改“個資法”的可能性研究。
對於有意見質疑“天眼法”沒有關於人臉辨識的規範,現行法律是否足夠保障市民?邱顯哲指出,人臉、指紋或虹膜等生物特徵屬於個人資料,屬個資法的保護範圍,即使沒有專門的人臉識別法律,按照“個資法”已經有一定保障,任何市民可以按照“個資法”規定行使權利,提出行政或司法救濟。市民有查閱權,但涉“天眼”錄像則有一定限制,如基於保安、公共安全或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