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外僱法冀須持工作憑證入境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續審議修改“聘用外僱法”法案。會後,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總結表示,法案建議非本地居民若想在澳門工作,必須取得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並從澳門以外地區入境。
他們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有關勞動關係的確立取決於僱主已獲發聘用許可,僱員已獲發臨時逗留許可。一旦勞動關係結束,僱主必須承擔僱員返回原居地之費用。
憑工作入境證逗留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辜美玲、勞工局長黃志雄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黃顯輝、崔世平表示,政府提交的最新工作文本中增加了兩條文,建議在“聘用外僱法”新引入“擬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取決於其已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從澳門特區以外的地區入境,但續期的情況除外”的條文。
委員會關心該新引入的制度如何與外僱法的現有規定“合同的定立與生效”配合,他引述政府解釋稱,勞動關係的確立取決於僱主需獲當局發出聘用許可,以及僱員(非居民)則需持有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並由澳門以外地區進入本澳的情況下,原則上能獲治安警察局發出的臨時逗留許可,以確立有關勞動關係。
黃顯輝表示,僱員(非居民)持入境憑證由外地入境澳門時,未必百分百能獲發臨時逗留許可,同時需要符合現行的相關入境、逗留的法律限制。他引述治安警數字指出,本澳去年有六十三宗有關外僱不獲發藍卡,其中,有廿三宗的外籍人士當時已獲發臨時逗留許可,但最終不獲發藍卡。今年首五個月,拒絕了廿八宗類似申請,其中,有十二宗已獲發臨時逗留許可,但由於各類原因,包括有關人士曾虛報資料,最終不獲發藍卡。黃顯輝稱,若僱員進入澳門時不獲發臨時逗留許可,亦即勞動關係未成立,僱主毋須承擔其返回原居地之交通費用。但僱員獲發臨時逗留許可,卻因個人問題不獲發藍卡,僱主仍需承擔其返回原居地之交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