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有“絕對喪失全部工作或謀生能力”的審批標準,倘申領者工作便不符資格。對於津貼“打擊工作意慾”的質疑,社保基金表示有關就職殘疾人士可向社工局申領經濟援助。
補差額代替取消
現實生活中,部分殘疾人士的薪金較“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低,且一工作即取消津貼的規定,不單打擊有關人士的工作意慾,亦不公平。提出當局會否研究現時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方式,以補差額代替完全取消津貼,為投身社會的低收入殘疾人士提供更多保障?
社保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回應稱,“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有別於一般的社會福利項目,申領的受益人無須接受經濟審查,如允許部分領取該津貼的人士工作,不單與有關法律規定相抵觸,且在法律依據、體現公平價值和貫徹社保及社會福利政策等方面構成矛盾。
體現多點支援功能
對於有工作收入而不足以應付生活需要的人士,可向社工局申領經濟援助及社會服務,如當事人是殘疾人士或長期病患者,可同時申領特別援助金(包括護理補助、殘疾補助等),以體現多點支援的社會功能。
《社會保障制度》於二○一一年實行任意性供款制度和補扣供款措施後,凡符合登錄及參與社會保障制度供款的殘疾人士,都可依法平等地參保並享受相關福利和津貼。
“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已於今年七月調升至每月三千三百五十元。現時社工局用以訂定發放援助金金額的“最低維生指數”,為一人家團三千九百二十元。